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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保全處分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榮義即邱水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度司執字第五八五九二號強制執行事件, 於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,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,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,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執行債權人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已聲請清算,惟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 下稱系爭不動產)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58592號強制執 行事件執行中,惟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,並有助於清算 之目的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9條 規定,聲請裁定命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 二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。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。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。㈣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。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。前項保全處分 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; 必要時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次 ,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,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 明文。   三、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已由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受理在案,而其所有系爭不動產現受本院112年度司執字 第5859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等情,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2 年9月12日112年度司執字第58592號函附卷可稽。又法院依 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,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, 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,此與清算之目的相同,尚無限制之必 要。惟其拍賣或變價所得,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之 餘額,即應分配予全部之普通債權人,此部分自應循清算程 序為分配,當有限制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之必要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: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茄萣區 正順 237 289.74 80分之1 備考 2 高雄市 茄萣區 正順 793 1286.33 4分之1 備考 3 高雄市 茄萣區 正順 793-1 72.12 4分之1 備考 4 高雄市 茄萣區 正順 793-2 1.16 4分之1 備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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