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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延長保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萬傳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五日為 止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。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。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。㈣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。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。前項保全處分 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; 必要時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 ,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、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保全其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 日以112年度消債全字第24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 案。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,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展 延,經本院斟酌實際情狀,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確有 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南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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