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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更生程序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廖慶梅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黃廖慶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 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、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廖慶梅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繳納聲 請費1,000元,茲依前開規定,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南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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