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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復權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寶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寶平准予復權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寶平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之清算事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 定免責,並於民國112年11月3日確定在案。為此,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,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。 二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 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查明無誤,堪 信為真實。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其依前開規 定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南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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