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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復權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紹奇即楊嘉祥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紹奇即楊嘉祥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 ,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8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,向本院為復權之 聲請等語。 二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 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 消債聲免字第1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查明無誤,堪信為真實。是本件 債務人聲請復權之事由,核與上開規定相符,自屬有據,爰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民事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南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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