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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再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 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6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。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再審之訴,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;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,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,自送達時起算;其再審 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,均自知悉時起算,民事訴訟法第 500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對於確定裁定而 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,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 定,聲請再審,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。經查,本院 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14號裁定駁回再 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,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(下稱原確定裁 定),再審聲請人於112年12月25日收受原確定裁定後,於1 13年1月11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,未逾不變期間之規定, 合先敘明。 二、次按提起再審之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 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所謂表明再審理由,除表明有何條款之再審 事由外,更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 體情事始為相當,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,而無具體 情事者,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。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 由,即為無再審之事由,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。(最高法院 61年台再字第13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 三、聲請意旨略以:比中指,請三位法官多看電視,新聞報導, 比中指的情形,以行為人以粗鄙之在法庭提出的證據、錄片 ,當著法官面前提出的不是比中指的錄片,三位法官,可以 了!手摸生殖器,有一張是手摸生殖器的。郭維明褲子大, 需要提一下,就像被告高聖傑在庭上說:角度不對!所以提 褲變成手摸生殖器,三位法官同意吧!還是不敢辦等語。 四、經查,本件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,未具體指明有何法定 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,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 合法,本院毋庸命其補正,逕以裁定駁回之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、第50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 法 官 蕭承信          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楊芷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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