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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聲請再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 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9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。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再審之訴,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;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,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,自送達時起算;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,均自知悉時起算,民事訴訟法 第500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對於確定裁定 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,得準用再審程序之 規定,聲請再審,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。經查,本 院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裁定駁回 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,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(下稱原確定 裁定),再審聲請人於112年12月14日收受原確定裁定後, 於113年1月11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,未逾不變期間之規定 ,合先敘明。 二、次按聲請再審,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 項第4款之規定,應表明再審之理由,所謂表明再審理由, 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,始 為相當,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,無具體情事者,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,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,且毋庸命 其補正,逕以裁定駁回之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7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歷來聲請再審之承辦股,難道這是一 群沒有骨氣的股,難道還是不敢辦比中指、手摸生殖器?原 確定裁定認為聲請人聲請再審不合法,請告知聲請人如何合 法,難道只剩下拿敬老金及國民年金度日嗎?聲請人給10個 小朋友看都說是比食指,名譽是聲請人第二生命,聲請人已 72歲的年紀沒有比過中指等語。 四、經查,本件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,未具體指明有何法定 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,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 合法,本院毋庸命其補正,逕以裁定駁回之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呂明龍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陳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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