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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確認股權存在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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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洪玉英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嘉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所 謂交易價額,乃客觀價值之一種,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 ,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,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 求權為訴訟標的時,如為上市、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,應以起訴 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,如非上市、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, 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 嘉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嘉盈公司)除已登記之200股股權 外,尚有300股股權存在,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300股股權於 起訴時之價值為斷。復查,嘉盈公司係一未上市或上櫃公司,並 無公開交易價格,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於民國113 年1月9日以財高國稅岡營字第1132750169號函檢送之嘉盈公司11 1年度資產負債表所示,該公司111年度之資產淨值為新臺幣(下 同)5,659,417元(即資產總額59,231,662元扣除負債總額53,57 2,245元之權益總額),而嘉盈公司已發行股份3,000股,則每股 淨值為1,886.47元【計算式:5,659,417元÷3,000股=1,886.47元 /股,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 65,941元【計算式:300股×1,886.47元/股=565,941元】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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