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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違約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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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小凌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嘉英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 99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6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請查明並具狀陳明被告易行企業行之商號組織型態究 係獨資或合夥,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略)到院;倘係獨資,請具狀將被告部分改列 為「饒朝清即易行企業行」。併提出被告蔡嘉英之最新戶籍 謄本(記事欄勿略)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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