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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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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蔡昌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旭原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准予分割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 038,347元(計算式:土地面積1,028.17㎡×公告土地現值6,100元 /㎡×原告權利範圍13/40=2,038,347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1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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