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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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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周黃文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尚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登記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聲請人聲請 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 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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