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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保險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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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陳蔡錦菊 陳哲源 陳玉英 陳玉娟 陳哲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5人各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000,00 0元(計算式:400,000元×5=2,00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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