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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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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許文鳴 被 告 邱廣友 邱發清 邱發揚 邱毓世 邱毓純 邱博彥 邱喬彥 邱涵彥 邱竣彥 邱淑彥 邱秀彥 邱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10,800 元【計算式:(623地號面積559.56㎡×公告土地現值13,200元/㎡× 原告權利範圍4/18)+(664地號面積62.97㎡×公告土地現值13,20 0元/㎡×原告權利範圍4/9)=2,010,8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0,9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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