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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價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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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誠漢鑄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熙艾 被 告 長崎藥業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睿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領取履約保證金專戶 內之買賣價金新臺幣(下同)17,500,000元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7,500,000元。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1 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買賣總價款17,500,000元每日千分之 0.5計算之違約金,其中112年12月1日至本件起訴日(113年2月6 日)前一日共計66日,是自112年12月1日計算至113年2月5日之 違約金共計577,500元(計算式:17,500,000元×0.5/1000×66=57 7,500元);至原告請求起訴後之違約金部分,依上開規定則不 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,077,500元(計算式 :17,500,000元+577,500元=18,077,5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1,1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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