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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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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蔡明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育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起訴時繳納之1,000元,尚應 補繳9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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