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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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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張啓勝 訴訟代理人 陳姿穎 被 告 曾立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房屋財物損失金額新臺幣(下同) 360,500元及精神損耗賠償1,204,500元,訴訟標的金額為1,565, 000元(計算式:360,500元+1,204,500元=1,565,000元);第二 、三項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 街000號5樓之2房屋,進行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 號4樓之2房屋天花板修繕施工,及請求被告應將其房屋修繕致不 漏水,如被告不予修繕,則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修繕,核原告訴 之聲明第二、三項請求,均係使其所有房屋回復到未漏水之狀態 ,其訴訟目的同一,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6,780元(即原告 主張之修繕費用)。茲以原告前揭請求,價額應合併計算,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801,780元(計算式:1,565,000元+236 ,780元=1,801,78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919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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