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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債務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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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楊博凱 一、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永沁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永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5,35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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