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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履行協議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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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林安琪 王分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晉間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永晉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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