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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確認主任委員職務不存在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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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劉財源 兼上 一 人 送達代收人 許威舒 被 告 呂綺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主任委員職務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訴外人大占無極天靈霄 寶殿民國112年12月1日就任之第7屆主任委員職務不存在,核原 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財產 權訴訟;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 益定之;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定之。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,尚無 法核定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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