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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返還借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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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鄧惠美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舜澤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, 000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系爭債權讓與證明書、被繼承人鄧志強之除戶戶 籍謄本、全體繼承人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,向該管法院查 詢鄧志強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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