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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徐嘴琴 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0,264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,9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,尚應補繳9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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