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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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95號
原 告 吳玄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秀茵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