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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借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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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瑜 謝惠慈 被 告 黃得勝 黃印龍即真旺數位器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黃印龍即真旺數位器材行於民國108至110年 間向原告借款6筆合計新臺幣(下同)4,000,000元,被告黃得 勝為連帶保證人,各筆借款金額、借款期限及利率如附表所 示,並與原告立有借據為憑。且約定:如遲延還本時,除按 原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,遲延還本及付息部分,本金自 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就應還款額,逾期6個月(含 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,就超過部 分,按本借款利率之20%計付違約金。豈料,被告對前開借 款,本金、利息僅繳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還款日,即未依約 還款,依借據第10條規定,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,尚欠債務本金1,622,14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為清償。 因此,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, 622,1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㈠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,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者,無庸舉 證;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 視同自認。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,不在此限。當事人 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準用第1項 之規定。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,不在此限 ,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、第280條第1、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 據、客戶往來帳戶查詢、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資料及指標利率 變動表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3至37頁),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、3 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 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 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 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按數人負同一債務 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;連 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民法第272條第1項、第 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查黃印龍即真旺數位器材行向原告借 款,然未依約繳款,債務全部視為到期,尚積欠本金1,622, 1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,而黃得勝為 連帶保證人,已如前述,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被告自應連 帶負清償責任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1,622,1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為 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7,137元(即第一審裁 判費),由被告負擔。 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 附表:(幣別:新臺幣)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限 最後還款日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,000,000元 自108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 112年7月12日 211,712元 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及尚未受償利息780元,按年息3%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.3%;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0.6%計算之違約金 2 52,928元 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及尚未受償利息195元,按年息3%計算之利息 3 1,500,000元 自110年7月23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112年3月23日 915,705元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73%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.273%;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0.546%計算之違約金 4 101,745元 5 500,000元 自110年7月23日起至115年7月23日止 112年3月23日 272,044元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73%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.273%;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0.546%計算之違約金 6 68,012元 合計 4,000,000元 1,622,14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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