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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分配表異議之訴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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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抗 告 人 葉柔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奇萍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對本院於 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前段、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分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113年度訴 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,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 0元,茲依前揭規定,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 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洪嘉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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