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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拆屋還地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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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劉美雲 被 告 高太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1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8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, 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月 19日送達予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,是其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黃麗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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