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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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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榮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 票)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,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經查: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 網站,至112年12月21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                 附表: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1-ND-0000000-0 股票 1 1000 00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1-ND-0000000-0 股票 1 1000 00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-NX-0000000-0 股票 1 3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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