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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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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莊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,因不慎遺 失,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 第2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 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經查,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以11 2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(下稱系爭公告),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 月內,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19日依規定聲請後,本院於112 年9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 網路公告1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,經核 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。至系爭公告雖就 附表所示股票編號中之年度欄「085」誤載為「85」,並刊 登於系爭公告及法院網站上,惟其餘發行公司欄、股票號碼 之股別、號碼、檢碼欄及種類、張數、股數欄等涉及票據同 一性辨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訛,堪認前開漏載不致讓人有誤認 之虞,是本院認前開漏載尚不影響於本件公示催告之效力, 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7 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表: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年度 股別 號碼 檢碼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0000000 6 股票 1 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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