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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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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蘇玉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,前向發行公 司之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並向本院聲請 公示催告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、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,聲請宣告如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 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 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以112年度司 催字第2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。嗣經聲請 人之聲請而於112年9月25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誤。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 內聲請除權判決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 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2-NX-0000000-0 股票 1 24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3-NX-0000000-0 股票 1 11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4-NX-0000000-0 股票 1 34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1-NX-0000000-0 股票 1 2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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