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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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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淑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 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,因聲請人不慎遺失,前聲請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經查: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12年10月4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 網站,至113年1月4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 年  2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-0 股票 1 14 002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-0 股票 1 5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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