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高鎮強 法定代理人 王文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 票)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 ,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間 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前、中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 票,原為訴外人高世寧所有,嗣高世寧死亡,由聲請人繼承 ,因上開股票遺失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 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,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2年10月16日公告 於本院網站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函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(處)案件 證明單、繼承系統表、股份分配同意書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及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,經核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3年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,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之113年1月15日即行聲請除權判決 ,惟其聲請亦有效力,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: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X 0000000 0 股票 1 500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