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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利哲瑋即朱婉瑄(原名:朱秀嬌)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,因不慎遺 失,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 第2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 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經查,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以1 12年度司催字第236號裁定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,經聲 請人於112年10月6日依規定聲請後,本院於112年10月14日 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 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核屬實,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表: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-NX-0000000-0 股票 1 135 00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0-NX-0000000-0 股票 1 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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