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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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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佳苓即李建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 票)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,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原為訴外人李建池所有,嗣李建 池死亡,由聲請人繼承,因上開股票遺失,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,經聲請人聲 請已於112年10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 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、繼承系統表、印鑑證明 、遺產分割協議、股份分配同意書、被繼承人、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及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,經核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,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: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085-NX-0000000-0 股票 1 6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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