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4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捷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輝邦 代 理 人 蔡金章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,經本院以 112年度司催字第251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2年9月21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 年  2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發 票 日 (或到期日) 支票號碼 001 蔡政利 空白 梓官農會 信用部 00-000000 10,800元 112年8月20日 FA0000000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