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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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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劉又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,本院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(下稱系爭本   票)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第225號公示催   告,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 定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。 二、按,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 查,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本票,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 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,且聲請人已聲請本 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2年10月3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 站等情,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,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無訛,堪認屬實。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 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,聲請人之聲請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(民  國) 票 面 金 額 (新臺幣) 到 期 日 (民 國) 票據號碼 001 黃筠雅 109年9月26日 1,000,000元 未載 WG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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