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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加重詐欺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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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宇荃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 第11390號、111年度偵字第1481號)及追加起訴(111年度偵字 第3528、325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犯罪事實一所載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:(013)00000 0000000號帳戶」應更正為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:(013)00 0000000000號帳戶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,業經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 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一所載「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號:(013)000000000000號帳戶」,顯係「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:(013)000000000000號帳戶」之誤寫,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揆諸前開說明,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陳怡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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