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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過失傷害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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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湫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軍偵字 第9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曾湫城於民國112年1月16日11時22分許 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嘉義市西區北港 路外側車道由西往東行駛,途經該路1335之20號旁之交岔路 口欲右轉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,依當時 情形,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,貿然 右轉要駛入該交岔路口,適有告訴人蕭忠漢騎乘車牌號碼00 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該路慢車道由西往東駛至見狀閃 煞不及,被告之汽車右前車頭處,撞及告訴人之機車左側車 身,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,受有左手指開放性傷口、左手腕 疼痛之傷害;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  三、經查,本件起訴意旨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,而該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 茲據告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 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。  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,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怡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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