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過失傷害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9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郁玲 籍設嘉義縣水上鄉水上村0鄰市○街00巷00號(嘉義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緝字 第42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周郁玲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犯罪事實:周郁玲於民國111年11月4日21時28分許,駕駛車 牌號碼7R-0239號自用小貨車,沿嘉義市西區中興路由西往 東方向行駛,行經中興路與友忠路交岔路口時,原應注意駛 入交岔路口內之時間,避免於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,妨礙 其他車輛通行。且依當時天候晴、夜間有照明、柏油路面乾 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之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,竟仍疏未注意,於21時27分57秒友忠路行向號誌轉換 成紅燈之際,跨越中興路由西往東方向停止線,繼續直行。 於21時27分59秒時,友忠路行向之號誌已轉為綠燈,周郁玲 仍持續行駛於中興路。於21時28分5秒,適有童嘉琪騎乘車 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友忠路慢車道路口起步 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二車發生碰撞,致童嘉琪人車倒地,受 有左側手肘挫傷、左側膝部挫傷、右側髖部挫傷、右側踝部 挫傷、胸部挫傷之傷害。 二、證據名稱:被告周郁玲於偵查、本院審理時之供述、告訴人 童嘉琪於警詢之證述、診斷證明書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(一)(二)、現場照片、職務報告、本院 勘驗筆錄及附件、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、調 解筆錄、電話記錄。 三、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: (一)被告辯稱:我是綠燈開過去的,我開比較慢,對方雖然是 綠燈,但也要看有人紅燈還沒走完,我沒想到她突然衝出 來,是她撞過來。她機車剛起步,如果速度不是很快,也 不至於受傷云云。 (二)經本院勘驗監視器畫面,監視器時間21:27:57時,友忠路 行向號誌為紅燈,中興路行向號誌正轉為紅燈,然被告車 輛並未因號誌轉換而停止,仍持續駛進該路口。於監視器 時間21:27:59時,友忠路號誌轉為綠燈,此時被告經過第 一個分隔島。於監視器時間21:28:05被告車輛停止在中興 、友忠路口,幾乎快駛離友忠路,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 在卷可查。而21:27:57既為中興路轉換燈號為紅燈之際, 則被告通過停止線時,至少該號誌已呈現黃燈。被告所欲 通過之友忠路,依序為1汽車道、1分隔島、4汽車道、1分 隔島、1汽車道,共有供汽車行駛6線道及2分隔島之極大 條路口。被告於友忠路號誌綠燈時,才剛通過第1個分隔 島。於被告車輛靜止時,距離友忠路轉為綠燈號誌,已經 過6秒。告訴人之機車原先停於友忠路待轉區,與碰撞地 點相近,可見告訴人之機車,並未於友忠路一綠燈即往前 衝。對告訴人而言,已經綠燈數秒,周圍也有車輛陸續起 步,對向也有車輛陸續駛來,有無數光源之情況下,對比 被告車輛接近處,僅有車頭燈,車身全黑,告訴人根本難 以注意,綠燈數秒後,還會有被告車輛橫向駛來。 (三)且由車損照片可見,被告車輛係右前方車頭受損,右側車 身則未見碰撞痕。可知,並非被告行駛過告訴人前方,仍 遭未注意車前狀況之告訴人攔腰撞上。 (四)綜上,被告辯稱其係於綠燈時駛過停止線,及告訴人與有 過失之部分,均不足採。 四、被告於偵查中雖曾經通緝,然於112年8月28日發布通緝,翌 日被告即自行向檢察署報到,難認被告無接受裁判之意,故 仍有刑法第62條前段之適用,附此說明。 五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10條之1 第1項,刑法第284條前段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 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 應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,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