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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13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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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典 上列被告違反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月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 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「應遠離陳志典位在嘉義縣○○鄉 ○○村00鄰○○00號之1住處至少10公尺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應 遠離陳文龍位在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00號之1住處至少10公尺 」。 理 由 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「應遠離陳志典 位在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00號之1住處至少10公尺」,係 將告訴人「陳文龍」之姓名誤載為「陳志典」,此顯然錯誤 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,爰依上開說明,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。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陳孟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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