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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竊盜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6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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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瑞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第一審判決(112年度易字第686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廖瑞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 一、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;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361條、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廖瑞霖(下稱上訴人)不服本院民 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易字第68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 ,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,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 由,且經本院於113年2月6日發函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,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,迄今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,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 ,爰依前開規定,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補正上 訴理由,若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361條、第36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林可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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