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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家暴傷害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9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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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佳龍 楊翰杰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被告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 字第5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郭佳龍與告訴人巫○○為父子,被告楊翰 杰為告訴人巫○○之表哥,其3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。被告郭佳龍因與告訴人巫○○之母巫○ 蘭有情感糾紛,竟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凌晨3時許,在其等 位於嘉義縣朴子市應菜埔之住處中,趁告訴人巫○○睡覺之際 ,進入其房間質問,隨後並叫被告楊翰杰進入,被告郭佳龍 與被告楊翰杰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,由被告楊翰杰 壓制告訴人巫○○、用手肘對其鎖喉,被告郭佳龍毆打告訴人 巫○○,拿出剪刀割傷告訴人巫○○之背部,致告訴人巫○○受有 背部多重割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 7條,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傷害案件,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 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因與被告2人調解成立,而於本院 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,依 照上開規範意旨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 五、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提起公訴,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賴心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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