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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毀棄損壞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朴簡字第37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峻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 月7日112年度朴簡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號: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38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期間為20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,但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之上訴,亦有效力;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 ,刑事訴訟法第349條、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對於簡 易判決之上訴,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,準用 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,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 訴,原審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峻銘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7日112年度朴簡字第37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 行拘役40日在案。該判決於112年12月18日送達至被告住所 即嘉義縣○○市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號,由同居人賴碧英收受而 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(見本院卷第25頁)可稽 。是其上訴期間原應自判決送達翌日(即112年12月19日) 起算20日,加計在途期間2日,計至113年1月9日(週二)屆 滿。惟被告遲至113年2月15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此有 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其上收狀登記章戳為證,揆諸上開說明, 是被告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,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,復無從補正,應由本院裁定予以駁回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李承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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