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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觀察、勒戒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毒聲字第19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9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VO CONG TRONG(中文姓名:武工仲,越南籍) 上列抗告人因觀察、勒戒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1 12年度毒聲字第198號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,除有特別規定外,得抗 告於直接上級法院。抗告期間,除有特別規定外,為10日, 自送達裁定後起算;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不應准許,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 ,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、第406條前段、第408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抗告人即被告VO CONG TRONG(下稱被告)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觀察、勒戒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以112年度毒聲字第 198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該裁定經囑託 被告所在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長官送達,於112年9月12日送達 予被告本人親自收受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是上 開裁定已於同日生合法送達被告之效力,被告至遲應於112 年9月26日提出抗告(以被告收受裁定之翌日起算10日,另 加計4日在途期間,於112年9月26日期滿),始為合法。然 被告遲至113年2月15日始具狀提出「刑事聲請狀」,此有該 書狀上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收件章戳可憑(經本院向被告確認 提出書狀目的,其陳明係要對本院上開裁定提出抗告),是 被告提出本件抗告顯已逾期,揆諸前開說明,其抗告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,應予裁定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黃士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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