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准許提起自訴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自字第2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李齊修 李慶旺 共 同 代 理 人 葉東龍律師 陳中為律師 被 告 楊耿和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南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94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(原 不起訴處分案號: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350號、 112年度偵字第686、688號),聲請准許提起自訴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「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」所載。 二、按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駁回 之;又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3第2項前段、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故倘被告 死亡,因追訴之對象不存在,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即不合法 ,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查被告楊耿和業於民國112年12月16日死亡,此有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准許提 起自訴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6 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          法 官 黃美綾          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6  日 書記官 陳怡辰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