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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加重詐欺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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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子明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 第7578號),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○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行 審判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翁子明因加重詐欺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原定於民 國113年2月19日宣判,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再 開辯論程序之必要,爰裁定命再開辯論,並定於同年0月00 日下午3時30分行簡式審判程序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吳明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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