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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違反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字第1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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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 度偵字第3431號、112年度偵字第6821號、112年度偵字第7433號 、112年度偵字第8865號),及移送併辦(112年度偵字第11338 號、112年度偵字第11625號、112年度偵字第12288號),被告於 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(112年度金訴字第356號),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,爰不經通常程序,逕依簡易處刑程序,判決如下 : 主 文 吳建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,處有期徒刑 肆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犯罪事實:吳建志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者,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 犯罪工具,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,以及 遮斷金流斷點,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,造成詐 欺取財結果之發生,而基於幫助他人洗錢及實施詐欺取財犯 罪之不確定故意,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、通訊軟體「LINE」 暱稱「財務部門-簡榮昌」之人(下稱「財務部門-簡榮昌」) 指示,先後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16時12分許、29日11時24分 許,分別至臺灣銀行太保分行,將該人所指定之帳戶設定為 其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本案 帳戶)之約定轉帳帳戶,並於同年12月26日13時7分許,在嘉 義縣太保市某保全公司內,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以「LINE」提供予該人使用,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 人詐取財物及洗錢。嗣該人取得前開本案帳戶資料後,遂與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,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,向附表所示張輝煌 、楊程豪、成家聰、張疋芳、卓冠宇、匡映如、戴妍箖、邱 美雪、林紜嘉(下稱張輝煌等9人)行騙,致其等陷於錯誤,分 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,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 轉匯一空,而產生金流斷點,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。嗣張輝 煌等9人驚覺受騙,分別報警處理,始悉上情。 二、本案證據: ㈠被告吳建志於偵查之供述、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(見本院金訴 卷第45、116頁)。 ㈡「LINE」對話內容翻拍截圖(被告與暱稱【財務部門-簡榮昌 】間)40張(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嘉水警偵字第11200146 31號(下稱警4631)卷第3至12頁,112年度偵字第3431號(下 稱偵3431)卷第36至40頁反面,112年度偵字第6821號(下稱 偵6821)卷第39至43頁反面,112年度偵字第8665號(下稱偵8 665)卷第45至49頁反面)。 ㈢帳戶個資視(本案帳戶)、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2月4日營存字 第11250009941號函暨函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、開 戶資料、112年2月17日營存字第11250015221號函暨函附本 案帳戶帳號異動查詢、開戶資料、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 詢、112年3月31日營存字第11200311641號函暨函附資料查 詢(個人戶)、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;臺灣銀行太保分 行112年3月10日太保營字第11200009181號函暨函附本案帳 戶資料查詢、開戶資料、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、112年5月 17日太保營密字第11200017881號函暨函附設定約定帳號紀 錄各1份(見警4631卷第18、49、64至67頁,偵3431卷第11至 14、26至27頁,偵6821卷第8至10、30至31頁,112年度偵字 第7433號卷第8至9頁,偵8865卷第10至11、34至35頁)。 ㈣如附表「證據」欄所示證據。 三、論罪科刑: ㈠洗錢防制法雖修正增訂第15條之2,然本條係屬另一獨立之犯 罪型態,被告為本案幫助詐欺、幫助洗錢犯行時,既無前揭 規定,自不適用其行為後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 科刑,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 67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㈡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,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。 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338號、112年度 偵字第11625號、112年度偵字第12288號移送併辦意旨部分 ,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,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,屬同一案件,為起訴效力所及,本院自應併予審理。 ㈣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之金融資料等行為 ,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張輝煌等9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,侵害數法益,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、幫助洗錢罪名,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,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。 ㈤被告幫助前述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、洗錢罪,為幫助犯 ,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,減輕其刑。又洗錢防制法第1 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,於同年月00日 生效,就自白減刑之要件,舊法係規定「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」,而修正後新法規定「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」,始得減刑,依據新舊法比較結果,舊法較有利於被告。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白洗錢犯行,自依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,並依法遞減之。 ㈥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於此詐騙集團犯案 猖獗,利用民眾急迫、輕率或經驗不足而陷於錯誤匯入款項 後,以人頭帳戶存提贓款之事迭有所聞之際,仍將本案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率而提供他人使用,容任他人使用遂 行犯罪。雖被告並非最終獲取上開款項利益之人,惟其所為 已實際造成張輝煌等9人受有財產上損害,並使國家機關追 查上開詐騙人士或張輝煌等9人尋求救濟均更加困難,降低 上開詐騙人士為警查獲及遭追償不法所得之風險,助長社會 上詐欺取財盛行之歪風;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、僅與告 訴人張輝煌、張疋芳及成家聰達成調解(有調解筆錄在卷可 憑),而未與楊程豪、卓冠宇、匡映如、戴妍箖、邱美雪、 林紜嘉等達成和解或調解、於本案案發前未有遭法院論罪科 刑之前科素行狀況、居於幫助犯之地位、提供本案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之犯罪動機、手段及目的、張輝煌等9人 所受損害等節,暨其於本院自陳之學歷、經歷、經濟及家庭 生活狀況(涉及個人資料隱私,不予揭露,見本院金訴卷等5 4頁)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末查,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,是被告 既無犯罪所得,自無從宣告沒收,附此說明。至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固規定「犯第14條之罪,其所移轉、變更、掩 飾、隱匿、收受、取得、持有、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, 沒收之;犯第15條之罪,其所收受、持有、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,亦同。」,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,無掩飾隱 匿詐欺贓款之犯行,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,自 無上開條文適用,併此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,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 七、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,檢察官姜智仁移 送併辦,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 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幫助犯。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, 亦同。 幫助犯之處罰,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。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前二項情形,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。 附表: 編號 告訴人/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、金額(新臺幣) 證據 1 張輝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8日13時許,以「LINE」撥打張輝煌,佯稱:得於支付程序費用後,將前次股票投資款項領回,惟須先依指示匯款支付程序費云云,致張輝煌陷於錯誤,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(其中1筆如右列之匯款至本案帳戶)。 112年1月7日14時36分許,臨櫃匯款49萬元。 ⒈張輝煌於警詢之指述(見偵3431卷第4至5頁)。 ⒉「LINE」對話內容翻拍截圖10張(見偵3431卷第5至7-1頁)。 ⒊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、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各1份(見偵3431卷第8至10頁)。 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式簡便格式表1份(見偵3431卷第17至18頁)。 2 楊程豪 詐欺集團成員藉與楊程豪於交友軟體「cheers」結識之機會,以「LINE」向楊程豪佯稱:得於「匯盈國際金融公司」投資網站投資,並保證獲利,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,致楊程豪陷於錯誤,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(其中1筆如右列之匯款至本案帳戶)。 112年1月4日20時53分許,網路轉帳3萬元。 ⒈楊程豪於警詢之指述(見偵6821卷第6至7頁)。 ⒉「LINE」對話紀錄翻拍截圖1份(見偵6821卷第21頁反面)。 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(見偵6821卷第22頁反面)。 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(見偵6821卷第11、14-1至14-2頁) 3 成家聰 詐欺集團成員於「LINE」張貼「慕驊財經」之廣告,藉與成家聰聯繫之機會,以「LINE」暱稱「Zoe」、「Adelaide」向成家聰佯稱:得於「銀獅證劵」網站投資獲利,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,致成家聰陷於錯誤,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(其中1筆如右列以其配偶史文虎所有華南銀行帳戶匯款至本案帳戶)。 112年1月4日11時10分許,臨櫃匯款50萬元。 ⒈成家聰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4631卷第13至17頁)。 ⒉「LINE」對話內容翻拍截圖4張(見警4631卷第19至20頁)。 ⒊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張(見警4631卷第21頁)。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(見警4631卷第24至26、38頁)。 4 張疋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「LINE」上成立「財務自由核心班」群組,藉張疋芳加入之機會,以「LINE」暱稱「阮老師」、ID「green265」向張疋芳佯稱:得參加群組內投資方案獲利,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,致張疋芳陷於錯誤,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(其中1筆如右列匯款至本案帳戶)。 112年1月6日10時22分許,臨櫃匯款50萬元。 ⒈張疋芳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4631卷第47至48頁)。 ⒉「LINE」對話內容翻拍截圖7張(見警4631卷第52至54頁)。 ⒊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、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份1份(見警4631卷第50至51頁)。 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陳報單各1份(見警4631卷第55至56、58至61頁)。 5 卓冠宇 詐欺集團成員藉交友軟體「TINDER」與卓冠宇結識之機會,以「LINE」暱稱「Laura」向卓冠宇佯稱:得於「匯盈國際」外匯平台投資獲利,惟先依指示匯款云云,致卓冠宇陷於錯誤,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(其中1筆如右列匯款至本案帳戶)。 112年1月3日21時6分許,匯款3萬元。 ⒈卓冠宇於警詢之指述(見偵8865卷第6頁)。 ⒉「LINE」對話內容截圖12張(見偵8865卷第18至25頁)。 ⒊匯款明細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(見偵8865卷第17、21頁)。 ⒋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(見偵8865卷第12至16頁)。 6 匡映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前某時許,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廣告,經匡映如觀覽與之聯繫後,接續以「LINE」暱稱「財經阮慕驊」、「簡碧瑩(瑩瑩)」、「Shirley」向匡映如佯稱:參與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,致匡映如陷於錯誤,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(其中1筆如右列匯款至本案帳戶)。 依指示於112年1月3日16時13分許,臨櫃匯款50萬元。 ⒈匡映如於警詢之指述(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084023號(下稱警4023)卷第33至37頁)。 ⒉「LINE」群組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(見警4023卷第57至137頁)。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(兼取款憑條)影本1份(見警4023卷第49頁)。 ⒋陳報單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(見警4023卷第31、39至41、141至143、163、165頁)。 7 戴妍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5日前某時許,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,經戴妍箖觀覽與之聯繫後,以「LINE」暱稱「財經阮慕華老師」向戴妍箖佯稱:參與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,致戴妍箖陷於錯誤,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(其中2筆如右列匯款至本案帳戶)。 112年1月4日9時26分許及同日時29分許,各轉帳5萬元。 ⒈戴姸箖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4023卷第179至183頁)。 ⒉網路交易明細翻拍截圖1份(見警4023卷第226頁)。 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(見警4023卷第173、177、205至207、219頁) 8 邱美雪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起,藉邱美雪瀏覽不實投資廣告主動聯繫之機會,以「LINE」暱稱「阮慕驊」、「何麗貞」、「shirley」向邱美雪佯稱:經由「偉享證券」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,致邱美雪陷於錯誤,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(其中1筆如右列匯款至本案帳戶)。 112年1月6日11時20分許,匯款150萬元。 ⒈邱美雪於警詢之指述(見112年度偵11625號(下稱偵11625)卷第13至14頁)。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份(見偵11625卷第36、40頁)。 ⒊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受理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(見偵11625卷第15至17、24頁反面至25頁)。 9 林紜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8日前某時起,以「LINE」暱稱「財經-阮老師」及股票投資群組向林紜嘉佯稱:參與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,致林紜嘉陷於錯誤,依指示為多筆匯款至指定帳戶(其中1筆如右列匯款至本案帳戶) 於112年1月7日13時16分許,臨櫃匯款1,051,783元。 ⒈林紜嘉於警詢之指述。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。 ⒊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受理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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