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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加重詐欺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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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瑋 吳傳智 邱嘉誠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少 連偵字第33號、110年度偵字第13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。 理 由 一、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:「期日,除別有規定外,非有重大 理由,不得變更或延展之。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,應通知訴 訟關係人」,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,如遇有 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,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 二、被告等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,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後,原訂於 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29分宣判,茲同案被告陳東和因故改 定審理期日而延後辯論終結期日,考量證據共同而有一併判 決及同時宣判之必要,及適逢農曆春節期間,爰依法裁定延 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,改定於113年3月20日上午9時29分, 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判。 據上論斷,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64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李承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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