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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加重詐欺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3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俊諺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 月31日112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(原起訴案號:111年度偵 字第8448號、第9250號、第9322號、第11752號),提起上訴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期間為20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;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前段、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江俊諺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判處罪刑,並定應執行刑為1年11月。該 判決正本於民國112年8月9日送達至被告指定送達之居所地 址:嘉義縣○○鄉○○○村00號(限制住居地),因未獲會晤本 人,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,已將文書寄存於嘉義 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,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 稽。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 ,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,經10日(即112年8月19日午夜12 時)發生合法送達效力。故被告至遲應於112年9月10日(即 上訴期間20日,加計在途期間2日)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惟 其嗣於113年2月1日、同年月7日始先後向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提 出上訴狀,有其提出之刑事上訴狀所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收受 收容人訴狀章之收件日期可憑。其上訴顯已逾期而不符法定 程式,且無從補正。揆諸上開規定,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,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孟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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