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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加重詐欺等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46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 1月23日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周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 一、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;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61號刑事判決書正本,於民國112 年11月3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周詳(下稱被告)親收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查(本院卷第369頁),被告具狀提起上訴,於同 年12月18日送至本院,然於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載依法提起 上訴,理由後補,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 理由書,有上開判決、本院送達證書、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 可參,依上開規定,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 載明上訴理由)。如逾期補正者,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361條第3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美綾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張子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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