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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請求賠償損害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4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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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張怡倩 被 告 李侑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488 號),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告方面: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 。 二、被告方面:本件未經言詞辯論,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  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三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   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 四、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一案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 月   26日判決無罪在案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  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書記官 王翰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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