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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過失傷害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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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駿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27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翁駿維因過失傷害案件,前於民國113年2月5日辯 論終結,原定於113年2月19日宣判,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定於113年3 月11日上午10時,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連彩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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